(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潘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潘培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代表人:傅小君。委托代理人: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培丽。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潘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