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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喻亚平与李稳娇、肖远朋,张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亚平,李稳娇,肖远朋,张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喻亚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稳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远朋。原审被告张建华。上诉人喻亚平与被上诉人李稳娇、肖远朋,原审被告张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喻亚平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喻亚平,被上诉人李稳娇、肖远朋,原审被告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稳娇与肖远朋系安化县梅城镇南桥鑫林小区某栋某单元503号房房主,喻亚平系安化县梅城镇南桥鑫林小区某栋某单元603号房房主。喻亚平与张建华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0年4月8日离婚。李稳娇与肖远朋购房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计划于2013年12月28日搬家,同期,喻亚平亦对603号房进行装修。2013年12月26日晚,因603号房厨房增压泵脱落而漏水,造成李稳娇与肖远朋房屋损失。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稳娇与肖远朋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更换卧室大衣柜2个、书柜1个、吊柜1个、厨房柜1个并恢复原状,金额13014元;2、更换实木地板,金额13851元;3、天棚、墙面308涂料修复,金额4305元;4、餐厅、卧室更换柜台时损坏的石膏线恢复原状,金额364元;5、室内清洁卫生984元;6、鉴定费2000元,合计34518元。涉案房屋自来水管道线路为:自来水经1楼总阀门进入该单元楼顶蓄水池,从楼顶蓄水池分别进入该单元各家各户,各户均在各自门前楼梯间处安装了自来水阀门。2013年12月26日下午6时许,喻亚平与装修工人离开家时,关闭了自己家的自来水阀门,当晚9时许,肖远朋打开了位于1楼的自来水总阀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稳娇、肖远朋与喻亚平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喻亚平在案发当日下午关闭了自家的自来水阀门,但当晚该阀门仍被人打开并使厨房增压泵脱落造成漏水,造成李稳娇、肖远朋财产损失,喻亚平作为涉案603房房主,对其房屋包括给水、排水在内的设施均负有管理、维护、安全使用的义务。因喻亚平对其设施没有完全尽到管理、维护、安全使用的义务,喻亚平应当赔偿李稳娇、肖远朋损失。李稳娇、肖远朋明知603房在装修期间,仍打开了1楼的自来水总阀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减轻喻亚平的责任。喻亚平关于其自来水阀门被李稳娇、肖远朋私自打开而造成损失的答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张建华不是涉案603房共有权人,对603房没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李稳娇、肖远朋要求张建华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喻亚平赔偿李稳娇、肖远朋财产损失27614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李稳娇、肖远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李稳娇、肖远朋承担100元,喻亚平承担250元(李稳娇、肖远朋已垫付,由喻亚平给付李稳娇、肖远朋)。宣判后,喻亚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3年12月26日下午6时许,其与装修工人离开家时,关闭了位于六楼的自家自来水阀门。当晚9时许,肖远朋打开了位于1楼的自来水总阀门,并逐一关闭3楼、4楼的分阀门,到6楼时,因把原本关着的阀门打开,造成水压过大,导致其厨房增压泵脱落漏水,所有的损害后果均是肖远朋造成的,其也是受害者。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喻亚平离开时已关闭了自家自来水阀门,尽到了管理义务。导致肖远朋损失的原因有二个,一是肖远朋打开了1楼自来水总阀门,另一个是有人打开了其六楼的分阀门,但这二个原因均与喻亚平无关,一审法院要求喻亚平承担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李稳娇、肖远朋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0元,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李稳娇、肖远朋承担。李稳娇、肖远朋答辩称:1、喻亚平的第二项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审只能针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一审中,喻亚平并未提出要求赔偿的反请求,二审时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喻亚平的上诉事实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喻亚平家的增压泵脱落,水压增高并不致使增压泵脱落,喻亚平家的增压泵不正常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喻亚平家的增压泵不脱落,即使肖远朋打开了一楼的总阀,水龙头流出的水也只会流往下水管道,而不会导致漏水,一审认定其自负20%的责任有失妥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喻亚平对本案负全部责任。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责任划分是否正确。按照安化县梅城镇南桥鑫林小区某栋某单元的设计,居民如果要取水必须要打开1楼总阀及自己家的分阀,肖远朋为了取水有权打开1楼总阀。喻亚平上诉称是肖远朋打开了六楼的分阀,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喻亚平要求肖远朋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小区停水,喻亚平家新安装的增压泵未经试用,喻亚平应当预见来水后可能导致的后果,虽然喻亚平离开时关闭了自家分阀,但应当预见到该分阀位于小区楼道里可能被他人打开,但喻亚平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和告知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审以二八开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喻亚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李稳娇、肖远朋承担100元,喻亚平承担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喻亚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李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