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忠杰与张会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忠杰,张会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639号申请执行人:方忠杰。被执行人:张会亚。申请执行人方忠杰与被执行人张会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会亚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方忠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会亚支付执行款1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5元、执行费1663.78元。2015年10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会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会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张会亚仍未履行。2015年10月28日,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方忠杰与被执行人张会亚达成和解协议,并由鲍玲惠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方忠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6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会亚未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方忠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