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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与马明亮、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3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洪美,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张继峰。被告马明亮。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与被告马明亮、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中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