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广娥与王小兵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娥,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252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娥,女。委托代理人:高杰,男。被执行人:王小兵,男。申请执行人张广娥与被执行人王小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0750元,执行费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 治代理审判员 宋起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