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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明敬与赵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敬,赵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敬。被执行人赵宝生。申请执行人刘明敬与被执行人赵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明敬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明敬书面向法院表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明亭执行员  程 锋执行员  董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