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明敬与赵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敬,赵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敬。被执行人赵宝生。申请执行人刘明敬与被执行人赵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明敬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明敬书面向法院表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明亭执行员 程 锋执行员 董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