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贤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贤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苗。委托代理人潘求满,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洪,身份证号码3301241978********,总经理。被告李贤洪。原告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贤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求满,被告李贤洪暨被告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21日开始向被告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液氨,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0月20日,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41278元。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货款241278元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完毕,逾期支付则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李贤洪对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货款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两被告未履行义务,故起诉,要求:1.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278元,并承担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逾期利息;2.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3.李贤洪对上述两项负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被告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贤洪辩称:对于尚欠货款的事实无异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并不认可月利率3%,希望协商解决。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往来帐项对帐函1份,欲证明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41278元的事实;2.还款协议书1份,欲证明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货款支付、逾期利息等做出承诺,以及李贤洪为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各1份,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液氨买卖业务往来。经对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20日,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41278元。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货款241278元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完毕,逾期支付则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李贤洪对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货款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8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李贤洪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月利率1%计算。综上,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价款24127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李贤洪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四、驳回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由杭州泰利气体有限公司负担181元,杭州临安慧尔钼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1元,李贤洪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