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玉环内墩金属铸造厂与苏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内墩金属铸造厂,苏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948号原告:玉环内墩金属铸造厂。代表人:郑光鑫。委托代理人:苏为方,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内墩金属铸造厂(普通合伙)与被告苏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内墩金属铸造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4元,由原告玉环内墩金属铸造厂(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员 祝晓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