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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01号原告于某甲,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郑凤琴),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女儿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于某丙。2000年我从部队转业后,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后来均撤诉。现在我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已成年,随父随母任其自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我们的孩子于某乙、于某丙都已成年,随父随母任孩子自愿;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于某甲要求离婚,被告郑某某同意。原、被告的儿女于某乙、于某丙均已成年,随父随母任其自愿。原、被告以后其它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耀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