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武麦香与李松鹏、王佩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麦香,李松鹏,王佩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武麦香,女,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鹏,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王佩垒,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原告武麦香诉被告李松鹏、王佩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佩垒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麦香撤回对被告王佩垒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轶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人民陪审员 郑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