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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469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