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卯健故意伤害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891号罪犯卯健,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8年1月3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卯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904.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4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9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29日止)。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卯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民事赔偿14904.72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卯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卯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