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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9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伟民与林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民,林冰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562号原告:蔡伟民。被告:林冰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民与被告林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伟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艺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