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伟民与林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民,林冰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562号原告:蔡伟民。被告:林冰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民与被告林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伟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艺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