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代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代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代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1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要彩礼36000元,被告回了6000元;同年4月被告向原告要戒指和手镯,花费1700元;7月份被告父亲去世,原告给被告5000元,农历8月份商量婚事原告给被告盒酒钱32000元,××××年××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从未尽到妻子的职责,总共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几天,纯属借婚姻骗取原告钱财,现被告外出无音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婚前索要的彩礼7万元及戒指、手镯各一枚。被告王某甲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1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10月10日在定陶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初被告因故离家外出不归,至今无音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36000元,被告给原告回60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父亲去世,原告给被告现金4000元,烟10条,价值1000元;当年中秋节商量婚事时,原告给被告现金3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王某乙的书面证明、证人戴某、刘某的书面证明和当庭证词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尽管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前未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关系一般,现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5年初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婚前接受原告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亦给原告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且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应给予部分支持,可酌情确定为5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被告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代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被告王某甲返还原告代某彩礼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运广审 判 员 许志勇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