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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90号原告: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颍上鑫泰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组织机构代码证70500191-9.法定代表人:吴培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兵,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曾用名王广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王佩刚,安徽省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鑫泰公司诉被告王军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鑫泰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鑫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颍上鑫泰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