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恢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凤鸣与刘华臣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凤鸣,刘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任凤鸣。被执行人:刘华臣。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1998)灯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任凤鸣申请执行刘华臣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1998)灯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