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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恢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永林与甄国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来安县汊河镇文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袁有松,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汊河镇文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来安县汊河镇文山村民委员会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