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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苏村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苏村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748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327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