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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影与张和来、王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影,张和来,王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192号原告:姜影,女,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张和来,男,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王凯,男,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29号。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姜影与被告张和来、王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姜影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姜影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