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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邢杰、田友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张红梅,居民。被申请人邢杰,居民。被申请人田友凤,居民。申请人张红梅因与被申请人邢杰、田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杰、田友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红梅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提供担保;案外人徐晶晶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红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邢杰、田友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红梅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三、查封案外人徐晶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