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宁站良与宋甲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站良,宋甲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434号原告宁站良,男,1972年生。被告宋甲友,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站良诉被告宋甲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站良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站良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站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