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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宁站良与宋甲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站良,宋甲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434号原告宁站良,男,1972年生。被告宋甲友,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站良诉被告宋甲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站良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站良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站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