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凯与李碌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凯,李碌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郑凯,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小岭村人。被告李碌雄,男,1993年8月18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国华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凯与被告李碌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06.5元。代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