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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凯与李碌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凯,李碌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郑凯,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小岭村人。被告李碌雄,男,1993年8月18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国华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凯与被告李碌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由原告负担106.5元。代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