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卓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卓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381-2号原告:衢州市卓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华宏。委托代理人:陆晓玲,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卓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卓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卓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卓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海红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聂 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