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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忠棍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忠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390号罪犯陈忠棍,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福建省德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6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金人民币51265.2元,并对赔偿总额292944元负连带责任。其刑期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忠棍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但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棍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