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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晓芬与陕西博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执行的刘某某与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某公司、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