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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云泉申请执行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案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84-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泉,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100号。法定代表人朱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94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80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