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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磊与被告连有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王德磊,男,生于1984年11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郝蓉娟,女,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连有刚,男,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磊与被告连有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连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磊撤回对被告连有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王德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