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磊与被告连有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王德磊,男,生于1984年11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郝蓉娟,女,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连有刚,男,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磊与被告连有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连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磊撤回对被告连有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王德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