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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知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虞放河与葛雯竹、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放河,葛雯竹,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242号原告虞放河。委托代理人朱清韵、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雯竹,经营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光辉路112号。被告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杨市。原告虞放河与被告葛雯竹、无锡明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放河提交书面说明,表示缺乏资金交纳本案诉讼费用,要求暂不处理本案纠纷,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