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汕头市添某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7月1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2月1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李某某患病,汕头市看守所对其暂不收押,本院于同月25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先以与他人合资经营、后又以自己独资经营的方式,在汕头市龙湖区汕樟路下蓬兵营路口1号经营汕头市添某动漫有限公司。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在逃)合伙经营该动漫城。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同案人王某某、林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当服务员,以动漫城内的3部“捕鱼机”作为赌具(每部6台独立游戏装置),设定赌博方式、金额,招引他人到该处赌博。同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王某某、林某和参赌人员李某甲、林A、陈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缴获赌具“捕鱼机”3部(其中1部有故障),赌资人民币6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上述开设赌场行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又于同年10月份开始,先后购置了“捕鱼机”、“飞禽走兽机”、“汽车轮盘机”(每部游戏机均可供多人同时参赌)各1部,重新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雇佣同案人王某某、林某到该动漫城工作。被告人李某某设定赌博方式、金额,招引他人到该处赌博。2015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王某某、林某、参赌人员曾某某、李某、吴某某、詹某某、周某某、卢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张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缴获上述3台赌具、面值500枚币的“礼品兑换券”2本、面值200枚币的“礼品兑换券”7本、面值100枚币的“礼品兑换券”5本、赌资人民币386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某某、林某的供述及辨认、证人纪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林A、刘某某、李某、张某、翁某某、李某丙、林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文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卢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丁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赌资、礼品兑换券的拍照、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说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文广新局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牟利约人民币90万元,因证据尚不充分,本院暂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希代理审判员 江思聪人民陪审员 林卓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