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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志锋与李永水、何锡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锋,李永水,何锡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77号原告张志锋,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长江(系原告之父),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永水,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锡钦,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志锋与被告李永水、何锡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