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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邵春华与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华,王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928号原告:邵春华。被告:王静。原告邵春华为与被告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春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春华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