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敖永棋、潘茂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永棋,潘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敖永棋,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潘茂辉,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敖永棋与被执行人潘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茂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3)樟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世文审 判 员 林光华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利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