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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焦亚娟与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亚娟,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焦亚娟。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尚都新苑东区物业楼。负责人王尚新,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焦亚娟与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亚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亚娟撤回对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焦亚娟负担。代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荣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