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徐素勤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勤,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徐素勤,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勤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虞城县人民医院停止支付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0万元。案外人马爱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住房一套(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第××号)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虞城县人民医院不得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80万元进行清偿。二、查封案外人马爱英提供担保的住房(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仲秋审 判 员 梁培勤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