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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阮昌挺与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阮昌挺,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潘春梅,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阮昌挺与被执行人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但该车已被本院另案[(2013)阳城法执字第637号]查封,正在处理中;除上述财产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963号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容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