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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思绮与乔月林、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绮,乔月林,何艳,关晓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李思绮。委托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月林。被告何艳。被告关晓凡。原告李思绮与被告乔月林、何艳、关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思绮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菊、被告乔月林、何艳、关晓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思绮诉称,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关晓凡与借款人乔月林为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借款之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乔月林辩称,这10万元钱是何艳带我去达飞借的10万元,但李思绮我不认识,一直以为是借的达飞的款,从达飞易智付上还,每月还3500元利息,从3月份借6月份还了10万,后来又贷了10万,本金和利息到9月份就还不上了,当时没给我合同。被告何艳辩称,当时签合同没看过合同,以为是以达飞名义贷的,不认识李思绮,保证合同是我签的。当时甲方没有签字盖章。利率高于国家法律规定四倍了,贷款利率不成立,合同无效。当时贷款用途不合理应该提前终止合同,但他们没有终止。被告关晓凡辩称,我不知道乔月林贷款的事,直到乔月林还不上人家来催收才知道,当时乔月林和何艳是找达飞的丁伟贷的款。我与乔月林是夫妻关系,从法律角度我应承担责任,但这笔贷款有一定原因,在贷款之前未告知我,也没用于家庭建设,我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何艳和丁伟关系很好,我和他俩关系也很好,他俩都有我的电话,知道我和乔月林是夫妻关系。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思绮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证1、2014年3月17日《循环借款协议》一份,编号为冀C50Y14**,证明借款额度、有效期及单笔借款最长不超过90日、违约责任、借还款均是授权达飞公司向第三方发出指令完成;证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何艳对证1中的循环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证3、《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一份,证明乔月林同意授权达飞公司向易智付发出扣划指令;证4、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张,证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乔月林指定账号中收到汇款10万元。被告乔月林质证意见为,对证1、证2名字是我签的,手印是我按的,出借人处当时是空白,合同内容没有看;对证3当时手写部分是空白的,名字是我签的,手印是我按的;对证4我收到钱了,但不知道是哪个银行,不知道钱是还给达飞还是还给李思绮了。被告何艳质证意见为,对证1没看到过《循环借款协议》;对证2名字是我签的,手印是我按的,其他手写部分是空白的;对证3、证4不清楚。被告关晓凡质证意见为,对证1至证4都没有见过,不知道借款这个事。被告乔月林、何艳未提交证据。被告关晓凡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2015年8月28日与丁伟的电话录音一份,证明丁伟作为达飞的领导人应该告诉其乔月林去借款,何艳和丁伟对其隐瞒。如其知道就不让乔月林借款了。原告李思绮质证意见为,录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乔月林借款是否通知其配偶与原告没有关系。被告乔月林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被告何艳质证意见为,录音中丁伟说如果乔月林还不上我来担的话我没说过。乔月林当时不让跟关晓凡说贷款这件事。经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3月17日原告李思绮与被告乔月林、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循环借款协议》(编号为冀C50Y14**),主要内容:甲方(借款人)乔月林乙方(出借人)李思绮丙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借款额度10万元。借款有效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完成。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2%/月。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款扣划至乙方账户。甲方陈述和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若甲方单笔借款应还款项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并要求提前收回应还款项。当日,原告李思绮与被告乔月林、被告何艳签订《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出借人)李思绮乙方(借款人)乔月林丙方(保证人)何艳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冀C50Y14**《循环借款协议》向甲方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保证人。丙方保证的范围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失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保证方式为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乔月林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授权人)乔月林乙方(被授权人)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被授权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甲方自愿授权乙方向丙方发出扣划指令,由丙方或丙方的合作方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约定的款项,代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向被告乔月林履行借款10万元,在乔月林偿还完前两期的借款及利息后,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再次向被告乔月林汇款10万元。因被告没有偿还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乔月林2014年10月15日给付过5617.7元,并称,按合同月息2%为给李思绮的利息,剩下的为给达飞的服务费。被告乔月林与被告关晓凡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李思绮与被告乔月林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与被告何艳签订了《保证合同》,且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将10万元汇给乔月林,被告乔月林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乔月林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循环借款协议》中约定“收益率为2%/月”,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已给付的5617.7元在应付利息中予以减除。被告关晓凡与被告乔月林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被告关晓凡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对被告关晓凡抗辩的对借款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何艳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乔月林、关晓凡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月林、关晓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思绮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给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减除已给付的5617.7元)。二、被告何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乔月林、关晓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乔月林、关晓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何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祥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