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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中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盘锦市筑兴建筑工程邮箱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中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邢士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秀芝,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单位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学伟,该部队师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盘中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盘锦市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已经全部履行完本金及部分利息txwt,剩余部分利息盘锦市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10部队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2)盘中民一初字第11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盘中民一初字第1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郭 静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永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