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张志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张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红军大道与规划北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49247011-2。负责人廖彩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敏敏,男,现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系该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被执行人张志平,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志平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志平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志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志平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1.7052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