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陈显彬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715号移送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显彬,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根据(2014)成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执行中,本院经向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没收被执行人陈显彬个人财产1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