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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陈显彬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715号移送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显彬,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根据(2014)成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执行中,本院经向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没收被执行人陈显彬个人财产1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