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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郝辉萍与段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辉萍,段英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郝辉萍。委托代理人姜晋,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英勤。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段英勤之女。原告郝辉���诉被告段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1日登记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辉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晋,被告段英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被告丈夫张某向原告先后借款五次,共计人民币70万元。2015年6月12日,张某溺水身亡。被告系张某之妻,欠款为被告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被告负有偿还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对其夫张某是否向原告借款并不清楚。2015年6月17日,原告前往被告家中称被告之夫张某向其借款70万元并索要欠款,后原告将张某借给别人钱的条子拿走了58.5万,说用那些债权抵顶张某借款。被告认为即便张某所欠款是事实,但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审理查明,被告段英勤系借款人张某之妻,张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分五次向原告借款70万元。2015年6月12日,张某溺水身亡。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转让张某债权58.5万元给原告郝辉萍用于抵顶张某借款。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收条原件及借条复印件五份,被告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之夫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张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被告段英勤又没有提供出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的证据,所以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段英勤偿还借款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用张某债权58.5万元抵顶了原告债务系双方合意,下欠11.5万元被告段英勤应该予以偿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英勤偿还原告郝辉萍借款本金11.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郝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段英勤承担(原告已预交,计入被告执行标的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