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司文义与景县合亨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文义,景县合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司文义,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宝。被告:景县合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严。委托代理人:王宝柱。原告司文义与被告景县合亨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文广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9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0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协议,该协议签订了具体内容,我出资6万元交与被告,被告寻找借款人,年利率为18%,借期为12个月,2015年6月20日到期还本付息,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我本金及利息,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本息61650元。被告景县合亨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追加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张世文为本案的被告。经查:2015年5月7日衡水市公安局对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4日,衡水市公安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文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将人民币6万元委托被告代替寻找借款人,并约定年利率为18%,借款借期为12个月。被告将6万元交给了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并代原告收取利息。衡水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衡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司文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宪友审判员 张文广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迎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