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柏世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柏世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546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法定代理人杨玉柱,男,汉族,1953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柏世佳,男,汉族,1989年3月7日生。杨海涛与柏世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柏世佳赔偿杨海涛524115.3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294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16654元,柏世佳负担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柏世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