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辜某与辜新建保险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某,辜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辜某。法定代理人:杨雪,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辜新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8-9月的生活费共计1600元;支付医药费706元、保险费7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梁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