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马某某、李某某、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马某某,李某某,柳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负责人:刘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被告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诉被告马某某、李某某、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