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翟军志与何水斌、何水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军志,何水斌,何水舟,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7-2号申请执行人:翟军志。被执行人:何水斌。被执行人:何水舟。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广济大道南侧(新矶段)。法定代表人:何水斌,男,住武穴市花桥镇上屋何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水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栖贤路警园小区A栋2单元403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何水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日至2018年11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