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栾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东张县村。被告张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原告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金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