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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西路支行与牛晓军、陕西浩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西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西路什字丽水华庭三号楼,营业执照注册号610402200000303。负责人张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牛晓军,男,1978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浩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惠民商贸城A栋一层A2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400100063888。法定代表人王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西路支行与牛晓军、陕西浩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秦证经字第002869号公证书及(2014)咸秦证经字第00491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牛晓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所欠透支资金及滞纳金、利息共计128534.74元,陕西浩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