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2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顺军与北京达美乐比萨饼有限公司九棵树西路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军,北京市达美乐比萨饼有限公司九棵树西路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3221号原告赵顺军,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达美乐比萨饼有限公司九棵树西路店,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172号一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军诉被告北京市达美乐比萨饼有限公司九棵树西路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顺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