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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红新与上海银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476号原告李红新,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朱光嘉,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施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新与被告上海银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李红新负担。审判员  陆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