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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继富诉江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富,江小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361-3号原告:杨继富。委托代理人:沈安英(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小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198号。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富诉被告江小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小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继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丹 搜索“”